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宏益*********(以下简*:宏益房开)、七冶建设********(以下简*:七冶公司)、第三人贵州山木**********(以下简*:山木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二、指令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是,一,关于案涉工程款的争议,第三人山木公司此前已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黔0102民初****号,后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判决,以山木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等理由驳回山木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上诉人系山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收到上述判决后,上诉人才以其个人名义重新起诉。在本案一审过程中,上诉人亦已向法院表明上述事实(见开庭笔录第4页第一段最后一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文书还有4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