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酒泉市大*************(以下简称大和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酒泉市景***********(以下简称景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和市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改判驳回景都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景都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景都公司提出的管理费和工程税费,已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处理。金塔县金鑫工业园区拓展南区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经工程结算景都公司应支付工程款4981813.6元,已实际支付2455000元,欠付工程款2526813.6元。大和市政公司多次索要无果后向金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景都公司提出管理费和税费事项,经金塔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在双方对管理费和税费事项解决的前提下,大和市政公司放弃部分工程款和利息480094.6元,经双方同意,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092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管理费和工程税费已在该案中处理完毕,景都公司在本案中再次主张,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一审对管理费和税费认定事实不清,金塔县金鑫工业园区拓展南区绿化工程案件中的管理费已付清,税费已按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完毕。1.大和市政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交税清单,开票金额为4717119元的进项发票,其中大和市政公司以化肥专票计税,以燃油票专票计税,苗木普票免税,即苗木普票开票金额3471050元免征税款。景都公司对苗木开票金额3471050元不存在上税问题,也没有支付税款。一审判决大和市政公司向景都公司支付69995.77元对税务机关免征税认识上存在错误。2.双方在金塔县金鑫工业园区拓展南区绿化工程中的管理费50000元已结清。三、一审审理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景都公司依据与大和市政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起诉,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由金塔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改判驳回景都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
景都公司辩称,大和市政公司认为...(本文书还有84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