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被继承人吴***生前与上诉人吴**共同生活,理应适当多分得遗产,但多分遗产的比例应与上诉人吴**为赡养老人的付出相适应。被继承人吴***生前有存款等经济来源,上诉人吴**在二审中也自认吴***生前有自理能力,在此情形下...(本文书还有39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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