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冷**、张**与被告北京大学****(以下简称北医三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冷**、张**及原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王**、杨**,被告北医三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冷**、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北医三院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各1400元,死亡赔偿金1359800元,丧葬费72883.0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65353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共计2320836.0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该院承担。
事实和理由:产妇杨*因在孕期出现不适在北医三院住院治疗,并在住院过程中突发紧急情况,经抢救后娩出一男婴,因北医三院存在医疗过错,包括严重不积极诊治、不执行考虑动脉夹层可能需进行超声心动检查的会诊意见等,最终导致产妇和男婴死亡。现我们不同意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该意见忽略关键信息、避重就轻,鉴定结论缺乏依据,特别是对轻微关联度的建议十分牵强。综上,原告方要求北医三院对杨*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方的全部合理损失。
被告北医三院辩称,不同意鉴定机构对过错的认定,该认定缺乏客观、科学的依据,但对其他事实的认定及因果关系的分析基本符合科学规律。北医三院对杨*所实施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其死亡是自身疾病发展转归的结果。综上,北医三院不应对杨*的死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另,北医三院因尸检所垫付的...(本文书还有5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