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某某********与被告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6136.704元(121.76㎡×1.4/月/㎡×36个月);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773.224704元(即资金占用损失,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计算的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前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是按照lpr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滨***小区的前期物业...(本文书还有1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