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罗**、罗**、罗**、第三人董**、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罗**、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周**、董**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宅基地转让款405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事实和理由:被告罗**与原告的丈夫是朋友,因被告罗**称做生意需要资金,而他有空置的拆迁分配的宅基地一块,因此2018年12月25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书》,约定将坐落于xx街xx路北的面积为202.5平方米的宅基地转让...(本文书还有2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