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三江花苑(一期)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江花苑业委会)与被告汝城县千**********(以下简称千钧房产公司)、被告湖南鸿运************(以下简称鸿运物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湘1026民初****号民事裁定,三江花苑业委会不服该裁定,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湘10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湘1026民初****号民事裁定,三江花苑业委会不服该裁定,又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湘10民终****号民事裁定,再次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又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江花苑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千钧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黄**,被告鸿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江花苑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千钧房产公司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拆除岗亭内的设施,完全移交物业岗亭给三江花苑业委会(系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原诉讼请求为...(本文书还有4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