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沃**********(以下简称吉林沃亿佳公司)与被告山东沃亿*********(以下简称山东沃亿佳公司)、浙江淘宝******(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沃亿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山东沃亿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林沃亿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沃亿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7127740号“沃亿佳”、第17127650号“沃亿佳”注册商标专用权,召回并销毁线上、线下所有侵权商品,停止在相关商品生产、销售及宣传中使用“沃亿佳”商标;2.判令山东沃亿佳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沃亿佳”作为其企业字号;3.判令山东沃亿佳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4.判令淘宝公司下架山东沃亿佳公司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全部侵权商品,关闭山东沃亿佳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并对山东沃亿佳公司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5年,于2015年6月4日分别申请注册第17127740号“沃亿佳”商标(第1类)、第17127650号“沃亿佳”商标(第5类),并于2016年8月7日获准注册。此外,原告还申请注册了第25969997号“沃亿佳”商标(第35类)。山东沃亿佳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9日,晚于原告...(本文书还有5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