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源**因与被申请人叶**、一审被告宁夏某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某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只有合同一方能向合同另一方基于合同刚提出请求或诉讼,只有合同当事人能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义务。案涉合同主体为秦**与叶**,法院认定宁夏某源**为合同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叶**作为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采取欺诈隐瞒方式取得施工资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损害发包人合法权益。叶**的欺诈行为致合同可撤销,叶**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无法律依据。法院判令宁夏某源**承担增加...(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