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与被告刘**、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绍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卫**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3年12月1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1600.01元,由上述欠款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4196.8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3月7日)及自2019年3月8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3.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给原告的抵押物【座落于昆明市白云路与万华路交汇处滨江俊园**幢**层**号房屋】拍卖、变卖等所得款项享有...(本文书还有2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