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丘市祥*********诉被告四川茂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茂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川茂兴*******支付原告任丘市祥*********货款275638.4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306元(违约金以275638.45元为基数,按照上一年度银行间报价利率lpr年息3.85%,从2020年12月18日暂计至2021年6月18日,实际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止);三、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2903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四川茂兴*******...(本文书还有1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