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担任中卫市兴*******的出纳和会计职务,被告中卫市兴*******应当给原告发放工资,对于工资的标准(4000元/月)和时间段(2016年9月-2019年9月),被告冯*在庭审中均予以认可。对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工资,原告当庭表示不再计算,本院不表异议,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中卫市兴*******支付工资142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冯*提出签字代表“两清”,但“两清”的方式却未举证证明,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冯*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中卫市兴*******就职,中卫市兴*******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此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欠付工资对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因此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逾...(本文书还有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