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邹*******(经**:邹**)为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璐莎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期间,被告曾*原告购买塑料气泡膜拖欠原告货款。2021年11月3日,双方经结算,由被告签署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赵**...(本文书还有5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