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可蔻********(以下简称可蔻餐饮)与被告上海戎拓**********(以下简称戎拓体育)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戎拓体育提出答辩后,原告申请追加上海帝廷农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廷农林)为被告,本院审查后,于2023年3月1日通知帝廷农林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并于2023年3月23日、4月27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可蔻餐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孙*参加了第二次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被告戎拓体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参加了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可蔻餐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戎拓体育支付原告餐费人民币324,933元(币种下同);2.判令被告戎拓体育向原告支付以324,933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帝廷农林对被告戎拓体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本文书还有2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