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黎*因与被上诉人余**、李**、浙**(以下简称浙**)、瑞**(以下简称瑞**)、瑞***(以下简称瑞***)、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被上诉人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上诉人余**、李**、瑞**、瑞***、曾**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黎*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2、改判被上诉人余**、李**、曾**、瑞**、瑞***共同返还上诉人购买“40万元原石”原石款40万元;3、改判被上诉人余**、李**、曾**、瑞**、瑞***共同向上诉人按“假一赔三”支付赔偿金120万元;4、改判被上诉人浙**对第2、3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理由为:瑞**乙、曾**在出售40万元原石前,可通过照射原石知晓其价值,其明知该原石不值钱却故意隐瞒事实并出售给黎*,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曾**作为收款人和原石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瑞**乙明知被起诉,恶意注销公司,余**、李**作为股东应对瑞**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余**、李**、曾**、瑞**、瑞***共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曾**、瑞**、瑞***并非适格主体,与黎*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人系瑞**乙。瑞**乙已按黎*的指示,对其所购原石进行加工处理,已不属于七天不理由退还的范围,不存在欺诈行为,无权主张三倍赔偿。黎*混淆案件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浙**辩称:案涉40万元交易已脱离淘宝平台,并非在淘宝平台完成,与浙**无关。与淘宝平台有关的相...(本文书还有7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