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男,汉族,1993年8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叶*因与被上诉人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何*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何*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何*主张其与佛山市某乙有限公司的装饰工程报价合计106200元,仅提供了收据,却未提供转账记录;根据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显示,佛山市某乙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21年2月9日,而其与何*签订的合同时间却为2020年11月30日,明显不符合常理,该合同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真实性均存在重大疑问或瑕疵,其法律效力及条款的真实性有待进一步核实和确认。一审法院未对装饰物进行司法鉴定查明价值,系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认定的装修费中,含楼梯、主灯、电子锁、浴帘、木门、铝合金门窗等,显然前述装修物未形成附合,根据《最高人民...(本文书还有4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