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安某公*(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3)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吴**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3)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某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金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认定金某受上诉人管理,从*上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与事实严重不符。1.金某不受上诉人管理。上诉人从陕西某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后将其中的土方及水电部分分包给了吉木萨尔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金某从*的是某公司承包的工作,其用工主体是某公司。上诉人提交的张*向某公司侯某支付工程款的记录可以证实上述事实。奇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该证据认定为张*发放的工资错误...(本文书还有2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