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徐州某某资源有限公司按照每吨支付100元的处置费用与程某某签订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合同。2021年10月至11月间,程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鹿**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通过被告人李**联系并运输,按照每车支付人民币1000至11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处置费用将徐州某某资源有限公司的工业固体废物交由鹿**处置。嗣后,被告人鹿**与被告人周*商定,按照每车支付500至600元的处置费用,由被告人李**将110余车工业固体废物运至被告人周*租赁的徐州市鼓楼区某某村西侧铁道北场地内堆存。被告人周*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安排挖机将上述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在地内,任其污染环境。
2021年12月3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上述污染行为,于2022年1月19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该批固体废物共计5490.88吨。经徐州市鼓楼生态环境局认定,该批工业固体废物系废旧汽车拆解、破碎后产生,内含的破碎废电路板...(本文书还有2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