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龙泉驿区**********(以下简称馋猫鱼火锅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万翠*********(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馋猫鱼火锅店的经营者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上诉人万翠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馋猫鱼火锅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万翠堂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万翠堂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馋猫鱼火锅店使用的标识与万翠堂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不近似,标识中的“青花椒”文字,系仅对烹调原料及菜肴的名称等特点进行描述,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属于正当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错误认定馋猫鱼火锅店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2.一审判决未认定“青花椒”属于饭店、餐厅等服务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3.(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9259号公证书、(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9260号公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且存在多处错误,其公证效力存疑,一审判决采信上述公证书错误。4.一审律师作为万翠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并参与本案一审诉讼并非万翠堂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程序错误。5.二审法院应综合考虑青花椒作为调味料长期使用的历史情况、涉案商标的弱显著性以及市场使用等实际情况等,依法予以改判。
万翠堂公司辩称:1.万翠堂公司依法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法律保护。尽管涉案商标多次被其他主体申请宣告无效,最终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维持。2.虽然“青花椒”在调味料上被大众认为是通用名称,但并非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3.馋猫鱼火锅店在实体店铺的店招以...(本文书还有74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