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资兴市唐**********(以下简称上门楼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上门楼组的负责人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育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集体收益分配款48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黄**系黄嘉之女。后原告父亲黄嘉和曹*淼结婚。因母亲曹*淼系独生女。2012年8月13日,被告组上出具了接收证,同意接受原告随父母落户到被告组上。2012年8月31日,原告户口迁到被告组上后,原告原户籍所在桂阳县正和镇极乐村黄家组将原告的责任田土均收回组上,并且不再享受组上的任何待遇。2021年7月21日,组上出具补充协议...(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