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照明******(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立即停止侵害某甲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铺内使用“opple”“欧普”字样进行宣传,并停止销售标注“opple”“欧普”字样的筒灯;2.判令杨*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诉讼中,某甲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为500000元;明确本案主张被诉侵权商标为第718**、718**号商标。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型照明企业,公司产品涵盖led及传统光源、灯具、电工电器、吊顶产...(本文书还有3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