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靖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以下简称“红星十五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星十五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红星十五组于2022年12月23日签订的《综合性运营充电站场地租赁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订金50000.00元和租金1000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拆除充电站造成的经济损失193255.98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重建充电站造成的经济损失177125.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拆除充电站造成的经济损失193615.98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23日,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红星十五组签订了《综合性运营充电站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云南省罗*县××道旁已完成硬化的场地出租给原告建设充电站,租期为十五年,土地租金为:自20...(本文书还有4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