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滕**因与被申请人宗*及原审被告青岛某某******(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某某企业)、某**(青岛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滕**申请再审称:一、《募集说明书》不能成为滕**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宗*提交的《募集说明书》没有任何公司盖章,也没有任何个人签字,只有两个模糊不清的骑缝章,滕**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募集说明书》真实性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依据《募集说明书》判令滕**承担连带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青岛某某******(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协议书》)第24页“风险提示函”中记载的是《招募说明书》而不是《募集说明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招募说明书》与《募集说明书》是同一文件...(本文书还有3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