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4)桂1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本是中介人而不是实际向被上诉人购买生猪的人。在本次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的生猪交易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谈成的交易价格是8.1元/斤,然而上诉人与第三人谈成的价格是8.5元/斤,交易成功后,第三人按8.5元/斤计算总价结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再把0.40元的差价给上诉人。这样的交易方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于2023年6月9日已进行过一笔交易,那时交易...(本文书还有2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