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四建”)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钢铁******(以下简称“五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四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被上诉人五矿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毛**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四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4)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五矿某某的起诉;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五矿某某就同一法律事实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律未驳回起诉,属于法律适用不当五矿某某于2023年7月3日以买卖合同为由,向某某四建主张返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向城关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23)甘0102民初****号,法院判令某某四建支付违约金129913.38元,后某某四建向兰*中院上诉,中院维持原判2024年1月5日,五矿某某就同一法律事实,再次以买卖合同纠纷将某某四建诉至城关区人民...(本文书还有3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