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某公*因与被上诉人胡**、胡**、曹**、胡**及原审被告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3)赣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3)赣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依法改判上诉人只需承担492738.67元的赔偿责任,较一审法院判决金额减少9610.13元;三、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受害人护理费错误。护理费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住院病人,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本案受害人胡某住院治疗时均在icu重症病房,不存在依赖他人进行日常生活护理的必要,故该笔费用不应支持。二、一审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本文书还有4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