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租金325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占有使用费3359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原告与案外人南京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承租协议书》,取得592亩农田的承租权。后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租协议书》,约定将592亩农田出租给被告,承租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原告按照550元/亩/年收取租金,租金共计325600元。该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本文书还有2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