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峻峰**********(以下简称峻峰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峻峰公司称,请求撤销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21)乌仲裁字第0337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仲裁庭存在超期裁决的情形,违反仲裁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成后三个月内做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庭提请仲裁委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仲裁庭受理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裁决书落款日期为2023年5月26日,向申请人送达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审理期限近两年之久,仲裁机构未按照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做出裁决,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二、2020年11月5日,孙*与峻峰公司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对涉案合同的解除事项没有管辖权,不属...(本文书还有2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