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与被告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被告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赔偿款19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12日,被告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赣k71h**小型客车在新余渝水区新欣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新欣大道物流中心段时与由西往东行驶的邓燕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牌雅迪电动车(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邓燕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燕无责任。因被告驾驶的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渝水区人民法院(2022)赣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邓燕损失198,000元,现原告已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本文书还有1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