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陶**、被告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被告陶**、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3年02月10日17时45分。
二、事故发生地点: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上。
三、事故经过:杨*驾驶车牌照号为津adn××**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正常行驶,遇同向行驶的陶**驾驶车牌照号为津hn××**小型轿车,陶**所驾驶车辆的右后角与杨*所驾车辆的左前角接触,造成车损无人伤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陶**负事故全部责任。
五、事故车牌照号:津hn××**。
六、事故...(本文书还有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