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某有********、石*、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中国某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告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6月1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10月2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中国某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石*、李*赔偿医疗费19839.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100元/天×4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护理费10622元(226元/天×4天﹢113元/天×86天)、误工费60000元(10000元×6个月)、残疾赔偿金160288元(80144元×10%×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00...(本文书还有4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