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胡**(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谢**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59750.72元、利息44826.78元、分期手续费223.56元,其他费用2109.89元,合计106910.95元(截至2021年6月22日),以上所主张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交行信用卡,卡号为5229××××2481。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未及时清偿,至今已发生欠款共计106910.95元(截至2021年6月22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
被告辩称,1、原告主张的本金和利息的统计数据无依据,原告不予认可;2、被告已支...(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