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祥秀******(以下简称祥秀公司)诉被告芜湖武盾********(以下简称武盾公司)、后**、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
祥秀公司诉请判令:判令解除祥秀公司与武盾公司之间的《水*生产加工和摊铺合同》、《砂石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武盾公司支付祥秀公司2834928.65元,违约金1086985.73元(以5434928.65为基数按照20%计算),代付工资及差旅费19118元,总计3941032.38元,后**、芦*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后**为承接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扶绥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五期)北面配套道路及停车场项目、扶绥县尚德路(广纳路一龙翔路)道路工程项目、扶绥县“引水入城”水生...(本文书还有1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