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海宁*****************诉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海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借款利息(至2021年7月20日止的利息为1676.85元,此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6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一份...(本文书还有1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