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牛**与被上诉人袁**、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任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牛**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袁**、杜**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部分事实未查清,袁**、杜**的婚姻关系虽已于2021年3月30日终结,但离婚前杜**已系袁**单独承包经营酒店的财务管理人员,袁**于2018年6月起单独承包经营酒店后,杜**在管理着酒店公账的同时,却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收取应由酒店公账收取并管理的租金,此类行为属于公私不分的财产混同。故该酒店自2018年6月起实际属于袁**、杜**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加之2018年10月袁**向牛**借款50万元,借款用途是“用于酒店经营”的事实,就已经能证明该笔借款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也能证明杜**所谓对借款“不知情”的抗辩不成立,牛...(本文书还有3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