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刘**与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鼎************(以下简称鼎盛华青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毛**,被告(反诉原告)鼎盛华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塔米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鼎盛国际c1、c2loft公寓认购及回购协议》第二条第二项之约定,确认原告以37个月的收益款117000元抵购房款;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鼎盛国际**号楼**号房屋面积差的购房款67988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42354.45元(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6月16日起暂计至2023年6月15日,实际计算至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止);4.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世纪十八中路(内大新校区南墙对面)鼎盛国际**号楼**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5.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等)。以上第一项至第三项诉讼请求总金额为227342.45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3日,原、被告签订《鼎盛国际c1、c2loft公寓认购及回购协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路×...(本文书还有5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