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臧**、臧*与被告某某保险**(以下简称“某某保险**”)保险纠纷一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臧**、臧*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某某保险**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臧**、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1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亲属臧*作为投保人,于2022年10月25日为自己在被告公司投保了平安百万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是100万元。保险责任主要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身故的,被告公司按约赔偿100万元。2023年2月12日1时许,臧*驾驶苏j×××**小型轿车沿滨海县某某桥北...(本文书还有1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