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诉被告河南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被告河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6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的工资合计4648.87元;4、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违法辞退员工的赔偿金合计5000元;5、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违法辞退员工代通知金5000元;6、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5月报销费用合计36.12元;7、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2500元。庭审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应费用,对第3项和第6项诉讼请求不再主张。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入职被告河南某某******,工作岗位是综合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个月,2023年4月27日转正,...(本文书还有1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