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男,1976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再审申请人包头市某**********因与被申请人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包头市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包头市某**********与侯**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不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务费。1.2019年5月1日包头市某**********与付某某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包头市某**********承包的包头某管廊工程分包与付某某,由付某某负责组织工人实施钢筋工程,现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包头市某*...(本文书还有1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