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22)吉088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陈*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2)吉0881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承认拆除上诉人经营场所10个柱子上部分装潢的事实,且同意为上诉人恢复原状,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侵权事实客观存在。2、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的数额为人民币31720.00元(以鉴定结论为准),被上诉人原审庭审称拆除的装潢若恢复原状只需人民币1500.00元。双方对损失预判差距悬殊,要求被上诉人恢复原状很难保证装潢质量,必会产生新的纠纷并导致诉累,恰恰不利于纠纷的解决。3、原审开庭审理的第二日即2022年5月24日,原审法官电话传唤上诉人单独到法院接待室,问上诉人能否接受被上诉人将拆除的装潢恢复原状,上诉人明确表示不能接受,法官当即让上诉人在事...(本文书还有2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