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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皖03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1-11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崔**,被上诉人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7月31日赵**在其办公室收到唐**交付的现金50万元系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遗漏一个重要事实,即通过唐**账户转账给赵**的110万元系三弟精米厂和孙*的钱。通过赵**提供的三弟精米厂和孙*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2019年8月1日,孙*向唐**转账30万元,三弟精米厂向唐**转账30万元,合计60万元,当日,唐**向赵**转账合计60万元。2019年11月22日,孙*向唐**转账30万元,三弟精米厂向唐**转账20万元,当日,唐**向赵**转账20万元。以上事实可以证明2019年8月1日唐**转账给赵**的60万元和2019年11月22日唐**转账给赵**的20万元来源于孙*和三弟精米厂。三、唐**陈述其与赵**口头协商购买米厂事宜,完全系虚假陈述,并不符合常理。四、还原案件事实,唐**之所以向赵**转账,系明知孙*购买米厂而付款,而且钱款的来源系三弟精米厂和孙*。五、原审法院在认定2018年7月31日赵**、赵**和孙*签订米厂转让协议真实有效的基础上,认定赵**收取唐**转账系不当得利,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唐**辩称:第一、50万元现金是唐**交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201...(本文书还有659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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