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西宁分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刘*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信银行信用卡西宁分中心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根据还款明细显示,中信银行信用卡西宁分中心主张刘*于2017年11月7日在西宁城西喜阳阳爱婴孕婴刷卡消费635元,2017年11月14日在刘*惠(新潮礼品)刷卡消费2800元,2017年11月14日在西宁城西喜阳阳爱婴孕婴刷卡消费15230元,但刘*确未消费这三笔贷款。根据《信用卡申请表》约定,刘*的信用卡凭“签名”消费,但中信银行信用卡西宁分中心未提供由刘*亲笔签名的这三笔消费凭证。因此,应当由中信银行信用卡西宁分中心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一审庭审中,法庭承诺依职权要调查该事实,但未查明,程序违法。二、根据中信银行信用卡西宁分中...(本文书还有4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