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郑州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山庄)因与被申请人中牟县某*****(以下简称某某乐居)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山庄申请再审称,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均认定案涉《合作协议》已经于2017年9月8日终止、双方之间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某某乐居也未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原审却认定“双方仍然具有继续履行案涉《合作协议》内容的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本案判决的基础,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与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事实相矛盾二、案涉《合作协议》终止后,某某乐居对其要随时搬离案涉物业是明知的,亦提前知晓案涉物业的具体拆除时间,其根本没有进行高达数千万元的装修工程,原审要求某某山庄对根本不存在的装修工程提出异议显然错误1、2017年9月8日,某某乐居和某丙公司签订《协议书》、并向某某山庄出具《承诺书》,确认案涉《合作协议》终止履行,某丙公司给予某某乐居1200万元补偿款,某某乐居接到某丙公司或者某某山庄通知后限期搬离案涉物业,由此某某乐居对其在2017年9月8日之后要随时搬离案涉物业是明知、有心理预期的2、...(本文书还有5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