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耿**、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辛*,被告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50000元以及利息15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耿**系亲戚。2012年7月23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3分。二被告给付部分利息,借款至今没有给付。现诉至你院,望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耿**辩称,这是答辩人与王*花之间高利贷的事情,她是享利的,就跟做生意一样,有赔有赚。放高利贷之前他应该很清楚,高利贷有很大的风险性,对方一再要求,让帮忙给他放出去。最初因为是亲戚关系,不想帮这个忙,就害怕日后出现债务纠纷,拿钱之前跟他讲过这些,对方还是执意要求让给...(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