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醴陵泓嘉********(以下简称泓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中车**********(以下简称中车装备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余武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1)湘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泓嘉公司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泓嘉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一审适用建设施工合同法律规定不正确。泓嘉公司与中车装备公司系合同当事人,余**与泓嘉公司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当向泓嘉公司行使取回权。
中车装备公司辩称,余**与泓嘉公司系挂靠关系,实际履行人是余**,一审判决正确。
余**辩称,和中车公司意见一致。
泓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车装备公司立即偿还质保金715094.68元和两列车辆涂装劳务报酬202586元,并从2019年8月23日起到实际支付日按年息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中车装备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泓嘉公司支付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用379087.54元(包含项目人工成本195987.77元、采购油漆款24314.4元、客式扶手委外费用42420.24元、运费800.5元、丝印委外费用115564.63元)。
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车装备公司将《广州南车轨道装备有限公司部分劳务委外项目合同》(编号:qt-b-2014-002)质保金250000元和劳务款193136元支付给余**,并从2019年8月23日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6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