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王**于2022年5月3日盗走被害人王*价值1660元的华为mate20pro手机随即被抓获的事实属实。该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发还清单、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告人王**供述、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口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2年9月27日原审被告人王**缴纳了原判判罚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本文书还有45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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