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与被告王*2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王*2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11月24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33292元,其中:本金21433.47元、利息10204.0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54.52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2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2向原告中国农业**************申领信用卡,并同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本文书还有2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