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黄**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海口海事法院(2022)琼72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琼临渔04138”渔船(下称:案涉渔船)是黄**出资554991元和黄**出资127000元共同建造并共同经营的渔船,为双方共有合伙财产,根据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黄**占该渔船的80%,黄**占20%,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以黄**为案涉渔船办理建造许可、出资、委托造船、办理产权登记等是对黄**的“关怀”帮助为由,否认案涉渔船为双方共有合伙财产,并否认黄**对案涉渔船享有产权份额,驳回黄**的诉讼请求,为错误判决。
一、案涉渔船是黄**出资554991元和黄**出资127000元共同建造并共同经营的渔船,为双方共有的合伙财产。下列事实足以证明:1.案涉渔船是2006年期间建造一艘新的渔船,为黄**出面向当时临高渔业局申请建造新船,获准后,黄**委托临高县调楼镇家兴造船厂王*兴建造渔船一艘。2.建造案涉渔船时,黄**以个人现金和借款的方式投入造船款554991元,其中个人自有资金86491元,对外借款468500元;被告也投入自有资金127000元。3.黄**对案涉渔船建造资金的筹措以及出面委托造船、购买船舶设备、网具、新船登记办证、还款等事宜由黄**主导完成,黄**对此也无异议。...(本文书还有6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