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科军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于2022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以被告黄*未归还借款为由,庭审中明确要求判令:1.被告黄*立即归还原告陈**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期间的利息541667元,及支付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黄*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向原告借款等事项,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借款金额1000万元,月利率2%,按月付息;同时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付至被告指定账户。但从2021年4月开始,被告未再支付借款利息。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本文书还有1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