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某乙**与被告某**、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李**,被告某**的法定代表人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7745.55元、利息0元、罚息56289.30元,共计374034.85元(利息、罚息计算截止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2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未产生)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某**因经营资金不足,通过网络电...(本文书还有2550字未显示)